答案:
不是所有林地/森林資源都可以開發林業碳匯項目。只有符合特定條件的林地才能參與項目開發,按照相關規定和方法學進行,并經項目減排量登記后,其核證自愿減排量才可進入碳市場交易。
根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申請登記的林業碳匯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真實性、唯一性和額外性;
(2)屬于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項目方法學支持領域;
(3)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開工建設;
(4)符合生態環境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登記的林業碳匯項目減排量應當可測量、可追溯、可核查,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保守性原則;
(2)符合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項目方法學;
(3)產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
(4)在可申請項目減排量登記的時間期限內;
(5)符合生態環境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項目業主可以分期申請項目減排量登記。每期申請登記的項目減排量的產生時間應當在其申請登記之日前五年以內。
目前,生態環境部在林業碳匯行業領域只發布了一項方法學,即《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造林碳匯(CCER—14—001—V01)》,該方法學適用于喬木、竹子和灌木造林,包括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用材林等造林,不包括經濟林造林、非林地上的通道綠化、城鎮村及工礦用地綠化,使用此方法學的造林碳匯項目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項目土地在項目開始前至少三年為不符合森林定義的規劃造林地;
(2)項目土地權屬清晰,具有不動產權屬證書、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或具有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批準核發的土地證、林權證;
(3)項目單個地塊土地連續面積不小于400m2。對于2019 年(含)之前開始的項目,土地連續面積不小于 667m2;
(4)項目土地不屬于濕地;
(5)項目不移除原有散生喬木和竹子,原有灌木和胸徑小于2cm 的竹子的移除比例總計不超過項目邊界內地表面積的 20%;
(6)除項目開始時的整地和造林外,在計入期內不對土壤進行重復擾動;
(7)除對病(蟲)原疫木進行必要的火燒外,項目不允許其它人為火燒活動;
(8)項目不會引起項目邊界內農業活動(如種植、放牧等)的轉移,即不會發生泄漏;
(9)項目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符合行業發展政策。